Posted by Javran on 25th 07月 2008
今天无意在百度”十大软件”里面发现的搜索排行版:
1 QQ 293096 ↑+7% 175088938 2116 95365 评论 新闻
2 迅雷 137692 ↑+1% 131743601 1748 89744 评论 新闻
3 vagaa 75090 ↑+3% 9204114 117 79346 评论 新闻
第一名是一个恶霸流氓型公司出的软件
第二名和第三名吸血功能直接导致了eDonkey Server No.1/No.2等的崩溃
不可否认,迅雷的速度很快,不过我只建议使用它普通的http下载功能,
vagaa和迅雷的p2p类技术几乎等于只下载不上传的,人称”吸血”,这会给服务器带来严重负担
不懂得什么叫做上传,共享的软件不配使用p2p技术!!!!!!!!!!!!
不知道我该说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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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Javran on 7th 03月 2008
在CoralQQ上看到的消息:
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作为公诉方提交给法院的补充证据是陈寿福两张银行卡的存款余额单,总共9万1千多元。
检察院和陈的律师以及陈寿福本人对案件都无任何新观点需要陈述。
在结束上述流程后,主审法官即宣布休庭,整个庭审过程用时不足10分钟。
庭审结束后,陈的律师认为公诉方提供的补充证据与本案无任何关系。
案件回放:
2007年8月16日11时,深圳警方对陈寿福进行讯问,陈寿福并无任何隐瞒,将全部事实作了说明。
2007年8月16日17时,公安机关向陈寿福宣读刑事拘留决定。
2007年8月24日18时,检察院批准对陈寿福进行逮捕。
2007年10月20日左右,案卷移交南山区人民检察院。25日律师开始阅卷。
2007年11月20日左右,案卷移交南山区人民法院。
2007年12月19日上午,案件第一次庭审,双方当庭提交证据。
2007年12月24日下午,案件第二次庭审,双方进行庭辩。庭审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2008年1月7日,来自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知识产权界和刑法界五名法律专家在京召开专家论证会,得出明确法律意见:“陈寿福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008年1月10日,法律意见书送达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08年3月3日,律师接到南山区人民法院通知,称需要再次开庭,理由是检查院提交了补充证据。
2008年3月6日下午,案件第三次庭审,检方提交了陈寿福存款余额单。控辩双方均无新观点需述述,庭审在10分钟内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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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Javran on 1st 02月 2008
(如果你使用QQ并且深深热爱他,或者是一些流氓软件商,或者腾迅员工,请不要看这篇文章,他不适合你,如果你执意观看,代表你默认:对于本文的内容,气死你不偿命,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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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Javran on 23rd 12月 2007
为了郑重一点,本文不用more切割了
首先庆祝一下,再鄙视一下惟利是图的腾讯,Soff的行为虽然可能侵犯了腾讯公司的著作权,但是Soff的珊瑚虫确实方便了大家(虽然个人对显IP和显隐功能不太满意),事实上.没有珊瑚虫的QQ软件等于半个广告软件,想无广告?冲会员去!想冲会员?先花掉你10Q币再说.各种各样的广告岂不是逼你去申请会员么?事实证明腾讯这种公司会赚钱并且只适合赚钱.
我敢说不久的将来,腾讯公司将散失大多数用户,我相信只要明白真相的人都会这么做,为了正义,应该牺牲一下了.
另外说一点,某个白痴把WWW.HELPSOFF.COM给和谐了,真正的HelpSoff是www.helpsoff.com.cn大家别被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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